15歲女友視訊脫衣示愛 男友看完沒存檔還是被外婆抓包

▲吳姓男子2017年間借住堂弟桃園市租屋處,竟趁堂弟收假回部隊性侵其女友。(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xhere)

▲阿浩利用女友喜歡自己的心情,引誘她拍攝不雅影片。(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xhere,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某公司的檢驗員阿浩(化名)去年與年僅15歲的少女A交往,同年6月他要求女友在視訊時脫去衣物,沒想到卻被對方的外婆發現,最後吃上官司。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阿浩的行為的確已經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但考量到他並未儲存影片,事後也與A女、家屬達成和解,因此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

判決書中提到,阿浩明知A女仍在就讀國中,2018年6月某日深夜11時許兩人透過LINE視訊,他竟然利用女友對自己傾慕的心態,引誘對方在家中脫去衣物,對著鏡頭裸露全身;後來A女的外婆發現異狀,趕忙告知家人並報警,這才揭穿整起事件。

▲▼手機,打字,傳訊,iphone。(圖/翻攝自pixabay)

▲阿浩事後並未儲存影片。(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而阿浩到案後坦承犯行,但強調自己並未儲存相關影片。高雄地院法官認為,依照一般社會通念,他要求女友拍攝的影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也會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或厭惡感,有礙社會善良風俗,確實屬於猥褻之電子訊號。

法官接著表示,A女身心尚在發展階段,對男女兩性關係仍處於懵懂狀態,阿浩的行為雖然不符合減刑的要件,但他犯後深感悔悟,也與受害者達成調解,女方家屬同意不再追究,願意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最後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同時還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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