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臺北市政府爆出可能有性騷擾發生,相關人士的話題度讓整個新聞甚囂塵上,但目前仍未知實情。到底怎樣算是性騷擾?一定要撫摸、碰觸才算嗎?開黃色笑話算嗎?談什麼會構成性騷擾?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不限於特定行為,基本上只要是「與性相關」、「違反他人意願」的行為,不論是利益交換(例如職場上的升遷、降職)或單純冒犯,都有可能是法律定義的性騷擾。因此,不管你是用肢體或言語,只要符合這些條件,都有可能算是性騷擾。
而「碰觸」與「言詞」這兩種性騷擾最主要的差異是處罰的不同,如果是肢體性騷擾,碰觸到了隱私部位,屬於刑事責任,最重可處兩年有期徒刑;如果是肢體性騷擾但沒碰到隱私部位,或是純言語或其他形式的性騷擾,雖然沒有刑責,但政府可以罰錢,最重可處10萬罰鍰。
有些性騷擾不難理解,例如碰觸「胸、臀」,這是法條明定的性騷擾類型,而私密處更是毫無疑問。至於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腰、背、肩」在有些法院的眼裡看來,也不是任何人可以輕易碰觸的。違背他人意願擅自碰觸這些地方,就有可能算是性騷擾(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836號判決)。
但講什麼算是性騷擾,並沒有一個比較明確的界線,主要還是依照上面的標準去解釋,也就是「是否與性相關、是否違背他人意願」。不過,我也找到一些例子可供參考:
例如,某A瘋狂追求B,時常傳送告白簡訊及想發生性關係的簡訊給B,即便B已明確表示困擾,A仍不罷休。除此之外,更在網路上散播謠言,讓人誤會A、B已經在一起,甚至B已懷上自己孩子的訊息等。這個案例,法官就認為構成性騷擾(參考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1號行政訴訟判決)。
又例如,某C在路上碰到不認識的D,直接問「你有在賣嗎?」,這種暗示對方有在進行性交易的言語騷擾,也構成性騷擾(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99號行政訴訟判決)。
另一個類似的案例是,當事人在路上被一位素不相識的人問「胸部敏不敏感」、「有沒有性高潮」等,法官也認為構成性騷擾(參考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1號行政訴訟判決)。
只要言詞露骨,基本上就算是言詞性騷擾,像上面幾例都是有直接或間接提到性行為、性關係或性交易,這種就沒有懸念。但是如果是黃色笑話,或是其他間接式的冒犯,例如「可惡想揉」、「請你穿露一點」,或是在節目上公然說「想和你炒飯」等,這種到底是性騷擾、不是性騷擾,或是在有跟沒有之間,這個就有待更多法院判決才能知道了。(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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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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