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大學肄業的阿佑(化名)去年12月間透過臉書結識小美(化名),某天對方因為不想到學校上課,他騎車將人載回家,兩人進而發生性關係,沒想到後來被女方的母親發現,雙方因此鬧上法院。由於小美證稱並未受到脅迫,一切都是自己主動的,台中地院合議庭認為,阿佑的行為雖然不構成略誘罪,但涉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最後依法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
▲小美決定蹺課,並請阿佑來學校接自己離開。(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下同)
判決書中提到,阿佑是在2018年12月初透過臉書認識小美,兩人聊得很來,不到一個月就相約見面,當時女方不願意繼續上課,於是請他騎車來學校接送,接著就回到住處發生性關係。
小美接受警詢時強調,「是我主動叫阿佑載我離開,他沒有暴力脅迫,是我主動坐上機車,他也沒有不讓我回去,因為我不想上課,才要他來載我離開學校。」
▲小美強調自己沒有受到任何脅迫。
台中地院合議庭認為,阿佑明知小美才就讀小學六年級,正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的重要階段,對兩性關係的認知也不成熟,卻未能克制自身情慾,進而發生性關係,考量到他事後已與小美母親達成和解,之所以會「凍抹條」也是因為兩人交往的情誼,因此依涉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同時還得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
至於略誘罪的部分,合議庭指出,小美離家是出於自主意志,並未受到阿佑引誘,況且在兩人共處一室的期間,行動自由也沒有受到任何限制,她想回家應該沒有任何困難,難以認定男方有意引誘她脫離家庭,這部分應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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