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1萬元,得先繳2千元利息。(示意圖/記者唐詠絮攝)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吃人夠夠!借1萬元,15天利息2千元,彰化男子生活拮据急需生活費應急,便向賣二手車的阿雄(化名)借1萬元,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息2千元,實拿8千元,之後每期利息2千元, 4個月匯款15,000元(年利率相當於243.3%至1216.7%),男子不堪負荷報警,彰化地院依重利罪,判阿雄拘役40天。
依據判決書內容指出,阿雄向男子收取之利息,經換算年利率高達243.3%至1216.7% 不等,不僅遠高於民法第203條所定之週年利率5%之法定利率,及同法第205 條所定之最高利率週年利率20%之限制。
且以現今為低利率時代,金融機構除少數貸款(如信用卡、現金卡等無擔保之短期、小額之授信)利率介於10%至20%之間外,多數貸款利率均在10%以下,及一般民間貸款多為三分利即月息3% 等情相較,阿雄所收取之利息,顯較一般債務之利息為高,阿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
法官審酌後認為阿雄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未以暴力、恐嚇等行為向被害人催討債務,除收取高額利息外,亦別無其他侵害、騷擾被害人之情事,量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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