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偵辦國內實驗室以員涉嫌與工程廠商勾結,以不實試體提供檢測,以取得合格證明,檢並向營建署請款,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偵辦國內實驗室人員涉嫌與工程廠商勾結,以不實試體提供檢測,以取得合格證明,檢並向營建署請款,檢察官呂舒雯認為相關人員涉犯詐欺等案件,全案11月15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王姓被告為一家公司工程師,該公司2018年起承包內政部營建署某工程,由王擔任現場工地主任,黃姓被告則為營建署負責該工程之監造。該工程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預伴再生混凝土(強度要求20至50kgf/c㎡)工程部分,則轉包給另一家實業公司,林姓被告為該實業公司實際負責人,潘姓被告為該公司之品管人員,鄭姓被告為國內一間知名檢驗公司之試驗人員。
2018年9月6日,因潘、王將該工程取樣之試體送往該檢驗公司實驗室進行強度試驗,經檢驗其中3顆未符合強度要求。潘及林均明知送往實驗室之檢驗試體必須由系爭工程特定日期採樣,經過養護28日後始得為送驗標的,不得將其他不詳工程或自行製作之試體送驗以作為該次採樣之檢驗結果。
林竟指示潘於2018年9月7上午9時28分許,在委託試驗申請書上虛偽填載製模日期及養護期間,並將其他公司或其他工程之試體,充作該實業公司於該工程採樣之試體送往該檢驗公司實驗室進行強度試驗,惟該次試驗結果其中3顆仍未符合強度要求。
王見試體試驗2次均未通過,遂與於該公司實驗室任職之鄭姓檢驗人員商量,鄭介紹址設台南市山上區之另家公司員工給被告等人,共同商量討論決定要向郭購買試體送驗,鄭與郭聯繫,並談妥1顆試體新台幣(下同)300元之價格後,由郭送10顆試體至該檢驗公司外交付王,並向王收取3000元。
王購得上述試體後,於同日下午5時2分許,在委託試驗申請書上欄虛偽填載製模日期與廠商養護時間,將購得之試體充作2018年9月9日採樣之試體交由以該檢驗公司進行強度試驗,該試體經鄭姓檢驗人員驗後以該檢驗公司名義出具CLSM強度檢驗合格的不實試驗檢驗報告。而該工程之黃姓監造明知會驗應為親自至試驗現場確認試體是否為現場取樣及抗壓強度是否符合契約規定,明知自己於2018年9月7日當日並未到場參與會驗,仍在會驗人員欄簽名,由鄭出具報告上記載黃為會驗人員之不實報告,而將不實報告持向工程單位表示試體通過強度試驗,致營建署審查人員陷於錯誤,溢付工程款6萬3000元予廠商。
檢察官認為林、潘、王、鄭、郭所為,係犯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共同詐欺取財罪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