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蘇姓男大生2017年12月間邀請同校同學以及朋友參加生日派對,結束後卻將就讀高中的小星(化名)帶回家性侵。雖然他挨告之後立即賠償20萬元,但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這份和解書的內容明顯違背真實案情,顯然是為了脫罪免責之用,因此不採信男方說詞,並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蘇男在慶生會後起了色心,並找藉口把小星帶回家。(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判決書中提到,蘇男當天邀請同學、朋友一起到KTV慶生,散場後他以「天亮載妳到學校上課」為藉口,成功將小星帶回住處休息,接著在凌晨3時許闖進房內性侵得逞。小星受害後相當害怕、難過,偷偷向另一名友人求助,對方才趕忙跑到蘇男家將她接走。
雖然蘇男一審被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2月,但他覺得自己都已經賠償20萬了,還被判處3年2月,量刑實在太重,於是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調閱小星接受偵訊的紀錄,發現她曾提到,因為不想讓其他家人知道,加上母親希望和解,才會簽下由蘇男律師擬定的和解書,心理上根本不想原諒對方,「媽媽不希望我受傷害,怕事情鬧大,大家會知道。」
▲小星受害後立即向朋友求救,這才順利逃出蘇男家。(示意圖/123RF,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合議庭認為,為了讓案件早日了結,蘇父還塞了1萬元紅包給小星,如果這筆錢是雙方合意的賠償金,應該要寫在和解書內;此外,該份和解書記載兩人是在心甘情願的狀況下發生性關係,明顯違背本案的真實經過,可見這只是蘇男想要脫罪、免責的手段,並非真的獲得小星原諒。
合議庭表示,蘇男是利用男性體力上的優勢,以強制手段侵害小星,客觀上沒有「情堪憫恕」的情形,也不符合緩刑的要件,考量到他事後坦承犯行,並賠償20萬元,最後裁定撤銷原處分,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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