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南周姓婦人患有智能障礙、癲癇等病症,去年底徐姓同居人過世後,只能依靠每月8499元的補助在外租屋生活,不得已才決定提告要求22歲的王姓兒子負起扶養責任。但台南地院法官認為,王男自幼稚園起就沒有見過母親,雙方感情不佳,多年來也沒有任何聯繫,最後裁定駁回周婦的告訴。
▲王男從小就對母親沒有什麼印象。(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周婦1990年間結婚,7年後才生下兒子,但丈夫隨即將寶寶帶回台南養育,她則和養父母繼續住在台中,這段婚姻直到2006年才被台南地院判決離婚而消滅,當時兒子的監護權歸丈夫所有;後來養父母陸續過世,她只好搬到徐男家中同住,兩人相伴生活,無奈對方在2018年底過世,逼不得已才自己在外租屋居住。
周婦主張,自己患有智能障礙、癲癇症、心臟病、貧血等病症,因為沒有工作能力,年輕時依靠養父母過活,現在身邊的人陸續過世,她每月只有8499元的補助,根本不夠生活開銷,於是決定提告要求兒子扶養,「他現在22歲,除了尚在就學外,應有基本的謀生能力,可以負起扶養我的責任」,並補足不足的1萬1037元,達到台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水準。
▲王男雖然是大學生,經濟上仍得依靠父親支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stocksnap)
但王男到庭調解時抗辯,母親從他4、5歲時就離家,之後從未返回照顧、探視自己,小學三年級時雙親打離婚官司,當時的資料上也有記載,「我從讀幼稚園起就沒有看過媽媽,對媽媽我沒有印象,都是奶奶照顧我,媽媽從來沒有找過我,我不知道媽媽的下落」,況且他雖然就讀大學,但仍與父親同住,沒有餘力給付母親的扶養費。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周婦因為健康因素無法工作,難以維持生活,的確有受到扶養的必要,但她與兒子感情不佳,母子倆分離將近20年,期間都沒有互動、探視,如今反過來要求兒子負擔扶養費,顯然有失公平,最後認定她的請求無理由,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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