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光演習「嬌點」陸軍女砲兵排。(資料照/記者呂佳賢攝)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9日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條之1條文,規定軍官、士官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資格者,從原須任職1年以上改為6個月以上。
本條文修正,是為因應民國103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將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任職期間,由1年調降為6個月。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三讀修正條文規定,軍官、士官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資格,從原先的任職1年以上,改為任職6個月以上;另外,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
三讀條文也規範,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留職停薪。
此外,依據三讀修正通過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增訂第15條之1條文,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次一官階無相當俸級者,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修正條文也新增,對於與收養兒童者先行共同生活者,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也可比照申請留職停薪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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