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紅火案在三審期間,竟由二審審理期限制出境的問題,法界人士擔心這可能會侵害人權。(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棒球協會理事長、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日前以帶隊參加12強錦標賽為由,獲得高等院准許暫時解除限制出境。但其實他涉及的紅火案,當時案件繫屬於第三審最高法院,卻由二審高等法院來審理限制出境的問題。對此,有律師認為,這可能會侵害人權的疑慮,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出境。
辜仲諒因涉及紅火案,上週最高法院撤銷他更一審的判決,發回高等法院進行更二審。但其實案件還繫屬在最高法院期間,辜仲諒於10月份亞錦賽期間,他就以帶隊參加日本東京舉行的第二屆世界12強棒球錦標賽以及商討明年東京奧運棒球事宜,向法院聲請解禁。而當時最高法院認為限制出境的程序問題,應該由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因此將案件發給高院處理;而最高法院也隨後做出108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諸如此類案件繫屬三審、又有限制出境的程序問題時,將限制出境審理部分交由二審審理,此等方式比照最高法院處理被告羈押問題一樣。
辜仲諒最後獲得高等法院以6億元保金並責付體育署長、律師的方式,准許辜仲諒赴日本16天。看似皆大歡喜的結果,但其實背後的法律程序問題,引發討論。
針對此類案件繫屬第三審法律審時,卻遇到必須處理被告羈押、限制出境的程序事項時,最高法院早在1984年間就做出73年度第4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將被告羈押的程序事項,交由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因此在限制出境法制化後,最高法院這次也比照1984年的決議,做出108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律師歐陽弘認為「這是審級制度下必然的結果。」他指出,最高法院為法律審,在面對到有相當程度攸關事實的羈押、限制出境問題時,確實不應該由法律審出面解決,交由事實審的二審調查審理,非常合理。況且二審會將程序事項重新分案,不會由原本做出二審判決的原合議庭審理,更能確保法官中立、空白心證。
但律師林俊峰認為,若就保障人權觀點來看,最高法院的決議可能有所不足。林俊峰認為,案件繫屬三審後,所有的卷宗資料全都在三審合議庭手上,審理案件的合議庭對案情應當最為明瞭,故由承審案件的合議庭作出程序決定,更能保障人權,或許更能避免部分不必要的限制出境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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