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高姓計程車司機今年2月28日行經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與通河街口,因為變換車道靠邊載客的關係,與後方王姓機車騎士發生爭執,心生不滿,竟手持塑膠槌子下車追打。由於他事後辯稱證據遭人調換,也未與受害者達成和解,士林地院法官認為不宜輕縱,日前依傷害罪判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5萬5000元。
▲事發路口。(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高姓運將在判決書中主張,當天的確有在中山北路與通河街口和人起爭執,但絕對沒有做出傷害行為,「和我吵架的人不是王男,是一個40多歲、身材瘦小的男子,我提出來的行車紀錄器檔案被人換掉了」、「我那天想靠邊載客,一名騎士卻靠過來罵我,並停在我的車子前面,不讓我離開,我才拿塑膠槌子下車,想嚇他、要他讓路,對方就用手把槌子撥開,後來我就報警了」。
而王姓騎士到庭證稱,當時自己騎車行經外線道,高男駕駛的計程車突然從內線切到最外線,他差點被撞到,「我不知道計程車是要接客還是右轉,嚇到之後就停下來回頭看,我忘記他中間講了什麼,後來他就拿著槌子下來打我,我不知道是什麼材質,只記得是黑色的,有打到我的手」。
▲王姓騎士嚇到之後把車停在路邊,沒想到一回頭就看到高姓運將拿著槌子衝過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雖然高姓運將強調自己沒有動手打人,但從行車紀錄器影像來看,兩人的確有在路邊起爭執,他也有拿著槌狀物從右上方往下攻擊騎士。此外,王男出示驗傷單、報案紀錄單等證據,證明自己就是當事人,直接打臉運將的說詞。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高姓運將驟然變換車道靠邊載客,險些釀禍,因此發生行車糾紛,卻憤而持器械下車行凶,不論是犯罪動機、目的或手段都不可取,考量到他先前也曾因傷害案件被判刑確定,如今再犯,顯然並未從中學到教訓,綜觀全情不宜輕縱,最後依傷害罪判處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5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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