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貨車駕駛突開車門,單車男閃避不及撞上去,後方騎士再追撞!騎士無罪。(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孫于珊/台北報導
車禍發生可能脫離不了過失傷害罪!一名30歲小貨車駕駛突開車門,左後方騎單車的男子閃避不及,直接撞上後人車倒地,同時後方一名25歲機車騎士看到前方發生事故也來不及反應,不慎衝撞到單車男,造成對方手臂及手肘等多處傷害。小貨車駕駛被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但機車騎士有罪嗎?騎士一審被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4萬元,經上訴後,改判「無罪」。
這起意外發生於2017年4月6日上午10時許,地點位於台北市汀州路二段東向西路段,機車騎士雖坦承撞傷單車男,但否認犯有過失傷害,他辯稱,當時準備要超越單車男時,不料單車男與小貨車發生碰撞,突然倒在他前方,讓他反應不及直接撞上,自己也因此跌落地面,騎士甚至認為自己是被他們絆倒的,強力主張沒有過失。
路口監視畫面顯示,小貨車駕駛開啟車門後,車門隨即撞到單車男,造成單車男往左方傾倒,而機車騎士先超越一台機車後繼續前行,隨即撞及摔落地的單車男,致機車滑倒在地,騎士則往前噴飛。
雖然單車男主張,騎士涉嫌超速行駛、後車與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及未注意車前狀況等,但法官認為這些主張難遽採,且事件肇因是「小貨車駕駛開車門」,騎士無法事先預防,也無法先行注意,因此並無過失,改判騎士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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