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男因消防車的水龍螺牙鬆脫,打斷手指,獲國賠19萬餘元確定。(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在新竹縣消防局服消防替代役的龔姓役男,2016年在服役時,因消防水箱車的水龍管線,在連接大樓消防設施進行送水測試時,水箱車上的固定水龍螺牙突然脫落,水龍爆開噴飛,劈打役男的右手掌,造成拇指骨關節脫臼移位及無名指手指骨折。役男請求國賠,一審判准18萬餘元,上訴二審後,高院26日判准國賠19萬3960元確定。
判決指出,龔姓役男於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間分發至新竹縣消防局所屬竹東分隊擔任消防替代役,但在退伍前一個多月,2016年7月1日執行消防送水測試勤務時,因消防水車與送水帶間之固定螺牙設備脫落爆開,使整支水龍頭暴衝彈出,劈打役男右手掌,致其受有右手第1掌骨關節脫臼移位及手指骨折。
役男退伍後,有半年多都在治療、復健,無法工作,且因受傷導致「右手拇指活動範圍受限制、不能搬運重物」等後遺症。役男不滿,提出國賠訴訟,請求新竹縣消防局賠償醫療費用1萬1,293元、無法工作之損失52萬4,667元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合計請求國賠153萬5,960元。
案經一審新竹地院審理,新竹縣消防局辯稱,消防水車的水龍在送水時,確實有爆開的風險,因此當時消防隊員已經告知役男退開,到安全範圍內,是役男自己不小心,站到危險位置才會受傷,因此拒絕賠償。但一審法院認定役男乃因水車這類的公共設施管理欠缺而受傷,應該國賠,國賠18萬餘元。
案經上訴,高院仍認定消防水車為公共設備,新竹縣消防局在管理水車上有疏失,才會造成役男受傷,必須負擔國賠責任。重新計算後,最後加碼判准國賠19萬3960元,全案確定。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