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記恨縱火把人當「甕窯雞」燒死6命 湯景華仍判死

▲▼湯景華反問記者,辯稱清白。(圖/記者吳銘峯攝)

▲三重火災6命命案,兇手湯景華更一審仍遭判死刑。(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男子湯景華5年前與翁姓男子對簿公堂,法官判湯男敗訴。湯男起念報復,竟縱火燒死翁男的6名家人。湯男一二審均遭判死刑,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於28日宣判,高院仍認定他惡性重大,有與世永遠隔絕之必要,再度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湯景華(52歲)2014年4月間與友人前往三重某小吃店用餐,欲將雨傘攜入店中,遭到店家制止,雙方開始發生囗角。而在店內用餐的翁姓男子與店家是朋友,出聲制止「夠了吧,不要再鬧了」,因此惹禍上身,演變成肢體衝突,鬧進警局。湯男對翁男提告傷害,官司2年後確定,法官判決翁男等人無罪,湯男不滿判決,由判決書查出翁家住址,在2016年3月23日到翁男三重住處騎樓縱火,火勢沿燒至公寓,造成翁男6名家人遭燒死,翁男則因為正在當兵而逃過一劫。案發後警方循線逮捕湯男,檢方以殺人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將湯景華判處死刑,二審法院審理時,湯景華仍否認犯罪,甚至在庭訊後,記者詢問他有什麼清白的證據,他還推了推眼鏡,反問記者:「有證據可以證明我不是清白嗎?」二審去年5月間再度將他判處死刑。

但全案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湯景華主張自己具精神官能症,但原審判決卻漏未對此鑑定,漏未審酌湯男是否有刑法19條是否適用的問題。另外本案被害人中有2名少年,是否應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此外,本案除6人死亡外,屋內仍有2人倖存,湯男是否另外成立殺人未遂罪,原審均未審酌,最高法院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審時,對湯男精神鑑定,認定他有就審能力,應該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全案於28日宣判,高院仍認定他惡性重大,無教化可能,有與世永遠隔絕之必要,仍將他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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