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安順國小日前發生學生溺斃意外,家屬求國賠,法院判學校免國賠確定。此為示意圖。(示意圖/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南市安順國小六年級的林姓學生,2013年間由教練帶隊前往隔壁安順國中泳池游泳,卻不幸溺斃。 家屬不滿,請求國賠,一審判決國小須賠償500餘萬元給家長。案經上訴,二審逆轉改判學校免責,不需國賠。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9日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3年5月16日上午10點多,國小六年級鄭姓導師、石姓游泳教練帶學生到安順國中游泳池上游泳課。但林姓學生在泳池中出現溺水狀況,4分鐘後被一旁的救生員發現,緊急搶救,學生仍不幸溺斃,死因鑑定為「生前溺水導致肺水腫窒息」。
學生的父母不滿,認為校方有一連串的疏失,包含石姓教練與導師未及時察覺學生發生溺水的過失,造成對學生搶救時間延誤;另外安順國小泳課未依師生比例1比15配置,石姓教練帶領17名學生一起上泳課,違反上開規定。家屬也認為安順國中泳池未配置足夠救生員、救生器材,管理、設施有欠缺,致學生離開水面後無法進行急救,因此提出國賠訴訟,要求兩校校長、老師、教練等人,連帶賠償近80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安順國小與石姓教練有過失,經過計算後,判決二者須連帶賠償500餘萬元。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審理後出現逆轉判決,合議庭改認定石姓教練與導師等人,對於意外發生並無疏忽,已經及時發現溺水事件,且急救過程並無不當;另外也認定安順國中對泳池救生員的配置、管理也無欠缺,所以二審廢棄一審判准國賠的判決。
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經過3年餘的審理後,29日認定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因此駁回家屬的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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