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法》三讀!遊客登山涉水不顧警告政府「可免賠」

▲登山客滑落10公尺坎底 2帥警與4山青「司馬庫斯狂奔1小時」救人。(圖/記者陳凱力翻攝)

▲未來民眾若不顧勸導執意爬山、戲水政府免賠。(圖/記者陳凱力翻攝)

記者徐政璿、袁茵/台北報導

近年來遊客在颱風天登山涉水的危險畫面層出不窮,立法院3日下午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未來在山林或海域等地區,若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已有提醒危險性,但民眾仍涉險遊玩,國家可免除或減輕國家賠償。

根據現行《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時,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條文,條文增訂若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已針對該公物設有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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