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院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洪姓員警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圖/翻攝自橋頭地院官網)
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寶山派出所一名洪姓員警為應付上級績效,105年6月竟對毫不知情的劉姓男子開立「未繫安全帶」交通罰單,隨後偽造劉男簽名,並掏腰包繳納1500元罰金;孰料罰單中登載的曳引車早已於104年5月繳銷牌照,高雄稅捐稽徵處隨後裁定劉男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追徵1.5萬元稅款及罰金。劉男收到通知後一頭霧水,報警查詢後荒唐案情才因此曝光。
判決書內容指出,洪姓員警105年間於寶山派出所任職,但洪員卻為應互取締交通違規績效,於該年6月擅自針對並未違規、且毫不知情的劉男開出未繫安全帶罰單,還登載劉男曳引車車牌號碼,並謊稱取締地點為六龜區台27甲路段,隨後還偽造劉男簽名,並複寫存根聯,用以表示劉男本人收到開單通知之假象,再自掏腰包1500元繳納罰金、「買績效」圓謊。
本以為這樁績效做得天衣無縫,孰料劉男的曳引車早已於104年5月11日繳銷牌照,因此稅捐稽徵處認定劉男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對其開罰新台幣5799元罰鍰,並追徵105年度使用牌照稅9666元。劉男接到裁處書與牌照稅繳款書後一頭霧水,報警查詢後才得知自己成了「績效人頭」。
洪員事後到案坦承犯行,並支付5萬元與劉男達成和解。橋頭地院法官審酌,洪員犯行不但導致無辜的劉男為了稅徵、罰鍰一事疲於奔命,更使人民對警察信譽喪失信心,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事後已獲劉男諒解,因此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並須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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