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偵查佐酒駕遭調職記大過 地院判4月併罰3萬

▲桃園市大溪分局前廖姓偵查佐今年6月間因酒駕肇事被查獲,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廖也慘遭調職記大過處分。(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大溪分局前廖姓偵查佐2019年6月間因酒駕肇事被查獲,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廖也慘遭調職記大過處分。(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大溪分局前廖姓偵查佐於2019年6月間某晚與友人聚餐時小酌幾杯,後來在大溪區康莊路不慎與呂姓男子車輛碰撞肇事,被自家分局同仁測得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1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檢方查出廖曾捲入縱放人犯案遭羈押停職,事後雖獲判無罪,但這次因酒駕又被起訴,地院判處廖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廖因貪杯不但遭調職還需面臨高額罰金。

檢警調查,53歲的廖姓偵查佐於今年6月16日晚間在平鎮區友人住處聚餐小酌,晚間6時許開車行經大溪區康莊路3段時,不慎與呂姓男子轎車發生碰撞,經大溪分局員警到場處裡,員警見廖帶有酒味,酒測時廖的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15毫克,幾乎已達爛醉程度,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檢警偵訊時,廖坦承酒駕,檢察官認為,明知酒後駕車是近年警政署強力掃蕩目標,廖身為警務人員竟知法犯法,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地院審酌,廖酒後在不能安全駕駛情形下,仍開小客車上路,已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與財產安全,呼氣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15毫克,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但廖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廖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

檢方還查出,廖曾在中壢警分局偵查隊任職時捲入查獲賭場涉嫌索賄200萬元縱放人犯案,檢方於2012年7月依縱犯人犯、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共私有財物罪向地院聲押獲准,但同年11月間獲裁定55萬元交保,共遭羈押124日,廖事後被停職處分,直到2015年6月地院一審宣判無罪,廖再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法官審酌以1日2900元准許補償35萬9600元,廖事後申請復職獲准,未料這次因酒駕遭判刑,不但被調職記大過處分還需面臨高額罰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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