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營建署長葉世文涉嫌利用職務詐領特別費,桃園地院5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7年重刑。(資料照/記者楊佩琪翻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前營建署長、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曾因林口與八德合宜住宅案等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定讞,目前在監服刑,桃檢偵對葉世文在營建署長與桃園縣副縣長任內,涉嫌詐領特別費12萬餘元,2017年依貪汙罪嫌起訴,桃園地院5日判處葉世文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與7年2個月,2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刑期8年,褫奪公權7年。
檢方調查,71歲的葉世文在2008年9月至2013年6月間擔任營建署署長任內,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任職桃園縣副縣長任內,其中營建署長任內指示署長室李姓主任,拿商店開立空白收據以便餐為由,詐領2萬4200元特別費;另外,擔任桃園副縣長以相同方式,從2013年10月2日至隔年1月22日止,多次以支付包括時任總統府顧問廖了以、內政部長李鴻源、營建署分署長洪嘉宏或其他貴賓用餐,以購買人參蜆精禮盒等名目,透過副縣長室秘書製作核銷便箋由其簽名,總計詐得特別費、縣政業務費共9萬8679元。
葉世文在偵訊時坦承在便箋簽名,但否認有詐領事實,辯稱擔任營建署長、桃園縣副縣長期間,不清楚特別費與縣政業務核銷流程,這都是秘書處理;但李姓主任則作證指稱,葉常催促她幫忙核銷特別費,還會向秘書室詢問實際金額,被查出以贈送李姓主任禮盒名義請款,但實際上並未收到禮盒。
副縣長秘書也說,葉會將收據、發票交付她核銷請款,亦有餐廳業者說,葉不曾來店消費,但縣府秘書常來訂便當,還會索取空白發票;檢方還曾傳訊李鴻源、洪嘉鴻等人作證,2人都表示並未和葉在其收據上所載時間用餐。
桃園地院5日下午宣判,葉世文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7年2月,2罪合併應執行刑8年,褫奪公權7年,所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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