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刑法》修正條文 追訴權、行刑權停止時效延長為1/3

▲▼立法院院會 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 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條文三讀通過。(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6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追訴權時效停止及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期間,從現行的1/4延長為1/3,增加犯罪者逃避通緝的成本。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提案中說明,歷來發生行為人於犯罪後即逃逸出境,或未經羈押的刑事被告,為規避刑事訴訟程序,不到庭、棄保逃匿、違反相關羈押替代措施,又或者是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的被告,於刑的執行前潛逃出境,待刑事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逍遙返台重新生活的狀況不在少數。

提案指出,此舉造成未經羈押的刑事被告以時間換取自由或金錢的情況時有所聞,不僅使國家追訴權與行刑權行使上的困難,更嚴重傷害司法威信,有檢討的必要。

三讀條文規定,將追訴權時效停止及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期間,從現行的1/4延長為1/3,增加犯罪者逃避通緝的成本,落實司法正義。

此外,院會中也三讀通過《刑法》第8條之1修正草案,避免修法前後因追訴權或行刑權停止進行期間之計算方式有所變更,導致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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