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歲阿伯狂追32歲女秘書不成!他寫小說PO網:「花蝴蝶」該讓人撿屍

▲▼駭客,電腦,筆電。(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劉姓男子因不滿公司女同事拒絕他追求,竟在網路上寫小說影射女方,意圖詆毀她名譽。(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徐愷昕/台北報導

北市一營造公司68歲的劉姓專員因追不到32歲的李姓總經理秘書,氣憤在臉書以暱稱帳號PO出自創小說,內容寫出,「這種花蝴蝶爛桃花有何差恥心之有?何不去夜店找一夜情或乾脆讓人撿屍不是更刺激」等劇情,透過小說角色影射李女沒羞恥心、貞潔觀念不佳。李女心有不甘怒告劉男毀謗,刑事部分一審法院判劉男拘役100日,得易科罰金10萬元,但全案上訴高院後改判無罪;不過民事部分仍認定,劉男確實有假小說創作之名詆毀李女,判他須賠償李女12萬元確定。

據判決,劉男與李女相差36歲,兩人雖在同間公司任職,但因業務不同雙方並無直接往來。李女表示,劉男從2015年10月開始就會不時試探她交友狀況,以Line傳訊息「會錯意了」、「對她動了感情」等話表達好感,雖然她覺得不太舒服,但礙於同事身分所以選擇隱忍。

後來,劉男因一直得不到李女芳心,竟從2016年5月開始以臉書匿名帳號發文,透過自創小說「將作殘梟」的劇情與角色來影射、詆毀李女,內容寫道,「就連左手殘障的同事也照現不誤,玩膩了在(再)找個對象放放電」、「這種花蝴蝶爛桃花有何差恥心之有?何不去夜店找一夜情或乾脆讓人撿屍不是更刺激」,而小說內「秘書」角色的人物設定,正是一個沒羞恥心、不貞潔女性的象徵。

不僅如此,劉男孩趁員工旅遊時,即時更新臉書內容寫下,「這位秘書在公司旅遊中攜男伴公然同房姦宿,既不畏人言,亦無女性應有的羞恥心與貞潔觀念」等劇情,意圖明顯在針對李女。

法院審理時,劉男表示他有言論自由,又臉書是公開平台,他想寫什麼就寫什麼,並無針對特定人。刑事部分,法官一審認為劉男有影射之意,依公然侮辱、誹謗罪判他拘役100日,得易科罰金10萬元。不過全案上訴後,高院認為,劉男文章不是多數人一看就看得出在影射特定人,因此最後以罪證不足,改判劉男無罪確定。

不過民事部分法官則認為,劉男僅因李女拒絕他的追求就這樣騷擾,長期下來確實已造成李女身心受創,認定該文章侵害李女名譽屬實,求償有理,最終判劉男須賠償李女12萬元確定,並要求他不可再「假小說創作之名詆毀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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