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鄭2名房仲2014年買下一凶宅,2016年時為求順利脫手,隱匿凶宅實情將房屋賣給許姓男子。(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徐愷昕/高雄報導
黃姓男子是一家不動產加盟店的負責人,2014年時他看好一房產後,雖然知道該屋是凶宅,但還是說服了剛入行的鄭姓員工一起買下,以作為日後投資用,後來為求順利交屋,2人隱匿凶宅實情,轉手後獲利159萬元。新屋主則在買房3個月後才轉轉從鄰居口中得知該屋曾發生命案。橋頭地院審理完依詐欺罪,分別判黃男5月、鄭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據判決,經營不動產的黃男2014年3月看好一房產,明知該地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案件(即凶宅),但還是鼓吹剛入行的鄭姓員工一起投資,最終2人以共同名義出資480萬買下。後來轉賣時為求順利脫手,他們雙雙講好隱匿「凶宅」實情,在2016年11月成功將房屋以639萬賣給鄭姓買家,中間賺取159萬元的高額獲利。新屋主鄭男在2017年1月間,輾轉從鄰居口中得知該房地是凶宅,經查證後確認屬實,驚覺受騙,報案向2房仲提告詐欺。
法院審理時,黃、鄭2房仲矢口否認犯行,黃男表示自己當初才剛從事買賣房產,對許多細節都不是很清楚,就他自己認為該屋並不算凶宅,直到入行多年後才比較清楚凶宅定義,他承認一開始沒有如實告知確實有疏失,但否認自己有詐欺意圖;鄭男則表示,案發當時他才剛踏入該行,這間房產是他第一間成交的屋子,在交屋時他僅負責簽名,中間的規定都不是很清楚,自己並未從中獲得什麼好處。
許姓前屋主到庭作證,表示自己當初要將房屋賣給黃、鄭2人時,就有告知他們該屋曾發生過自殺案件,也有在買賣契約上手寫註明「燒炭自殺,跳樓自殺,確認,許OO」。黃男法庭上坦言,「屋主有提過母親因為癌症末期跳樓身亡,她本來就要死了,只是選擇這種方式」。
橋頭地院審酌,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故的房屋,就是一般所稱的「凶宅」,就算它未對房屋造成物理性損害,但就一般社會大眾而言,心理層面多少對於能否安全居住會有疑慮,是影響行情的嫌惡因素。黃、鄭2人以低價購入凶宅,隱匿實情後再以高價轉手,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又兩人頻頻否認犯行,本應受罰,但考量他們願意買回該房地、彌補現任屋主損失,最後共依犯詐欺取罪,分別判黃男5月、鄭男4月,得易科罰金15萬、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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