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於馬辣公館店。(圖/翻攝Google Map)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知名麻辣火鍋連鎖店「馬辣」公館店4名幹部級員工「以多報少」,2年半來從中侵吞營業額高達307萬元。台北地院依業務侵占罪,判處4人9至11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讓檢方不服提出上訴;但高等法院駁回,維持原判定讞。至於民事部分,業者求償1000多萬元,全案審理中。
判決指出,該店副店長、主任、襄理、經理均從事業務,負責櫃台收取顧客消費款、為消費者開立消費明細單等,卻在收銀時「以多報少」謀取中間差額。舉例來說,收了6名客人的費用卻只登錄4人來用餐,私吞2人的用餐費,在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間,共獨吞公司307萬元,後遭營運經理察覺有異狀,事件才曝光。
台北地院審理考量被告4人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也自動繳納不法所得,分別判主任、襄理11個月徒刑,緩刑期間需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而經理、副經理9個月徒刑,緩刑期間需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4人皆可緩刑3年。
但台北地檢署上訴認為,一審對被告4人長達近2年半與多次犯行,逕依「接續犯」為論罪科刑基礎,不異有變相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行使產生不合理現象。
▼4人侵占307萬元。(示意圖/記者陳俊宏攝)
檢方認為,被告4人均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錢財,竟因一時貪圖私利,利用職務之便長期侵占顧客消費款項,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及誠信觀念,不宜寬貸;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原判刑尚屬稍輕,難收刑罰矯治之效。
但高等法院認為,審酌被告4人侵占時間非短,金額亦不低,但念被告年紀尚輕,且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自動繳納不法所得;又於本院調解時,雖均有意願再賠償告訴人各50萬元,但因告訴人請求金額扣除被告自行繳納部分後,仍相差1157萬元,雙方金額差距過大以致未能達成和解。
法官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認原審量刑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之情;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太輕,為無理由,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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