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法兒少隱私要靠大家齊心守護,讓孩子在不受外力爆料攻擊隱憂下健全成長。(圖/視覺中國CFP)
大選前夕,政治攻防訊息紛紛擾擾,為求清靜,常會自動忽略這些資訊,但當臉書朋友貼出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前任館長以50年前的少年案件,質疑現任館長不適任新聞時,讓我不得不留言提醒朋友,「《少年事件處理法》可是有少年前科塗銷及保密責任的規定」,可別再隨著爆料者腳步而行,助長不當行為。
觸法的未成年人,該不該有重生機會?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宣示「係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而制定法律」,這法不是以懲罰為目的,是為讓觸法孩子有更生、重新開始機會,而特別設計下列制度:
1. 「不公開審理」制度:第34條、第73條分別規定,調查、審理程序不對外公開,希望藉此幫少年阻絕外界的窺探及激情與責難的壓力。
2. 「少年事件保密」原則:第83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使用媒體、網路或其他公開方式揭示觸法少年的記事與照片,杜絕他人藉由媒體報導、網路貼文或影片等公開資訊辨識出觸法少年身分的機會。另外,第83條之1第3項亦規定,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都不得提供少年案件紀錄及有關資料,除非是為少年本人的利益,或者是經少年本人同意,且這同意還需依照少年的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衡酌,以確認少年是否瞭解同意的後果及其真意,必要時還得徵詢、聽取他的家長的意見,以做最有利少年的判斷。
3. 「前科塗銷」制度:第83條之1規定,少年的轉介處分結案2年、保護處分或徒刑執行完畢結案3年、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這些處分或刑的宣告,故法院應通知保存少年案件紀錄及資料的機關、機構及團體,將少年的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
4. 「未塗銷或洩密懲處」制度:第83條之2規定,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機構、團體未將少年的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或無故提供時,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法規建立後,觸法少年的隱私獲得保障了嗎?
很遺憾,身為實務工作者的我必須回答「這個保護網並非滴水不漏」。101年某法院開辦「高中服務學習計畫」,讓高中生到少年法庭旁聽開庭(請見新聞連結 ),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第73條規定不公開審理制度,經輿論砲轟後,主管機關才在倫理規範加強規定工作者執行職務或辦理各項活動時,應注意維護兒少隱私、名譽,並避免揭露依法應保護其身分資訊者之資料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另外,也有媒體過度報導,揭露觸法兒少相關背景資訊,他人得按報導內容,猜測或肉搜出孩子,之前我也曾以「暴露司法兒少隱私 誰還給他原來的生活」為題,談過這類案例。而在實務工作現場,也見過從事司法安置、後續追蹤輔導的社福單位或輔導高關懷少年的劇團,將輔導的觸法兒少端到檯面上,讓孩子表演、見證或受訪陳述過往,或許要強調輔導成效,多會讓孩子自述觸法行為或收容、感化紀錄,這種公開暴露前科的舉措,看似違法,當與這些團體、劇團或媒體溝通時,對方卻會以已獲孩子同意為由予以規避。但這樣直接讓孩子暴露於公眾,而未作任何遮掩其面目或可資被他人辨識身分的作為,除不符輔導倫理外,也違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保障少年健全成長的規範。
當觸法兒少陳述過往隱私,閱聽者便得藉此辨識其身分,便埋下未來遭人爆料的風險。雖《少年事件處理法》有前科塗銷的規定,但人的記憶卻無法消抹,因為現實世界並沒有如電影《MIB星際戰警》中的「記憶消除器」可用。
從維護兒少權益角度來看,大人們不只不該鼓勵兒少在未保護其面目情形下,公開談論其前科及非行,更該教導他們自保隱私,盡力杜絕外界獵奇窺探的機會。若要分享輔導成功案例,大人們也該做好保護措施,讓孩子在無被辨識身分危險下,分享心路歷程,才能避免類似二二八國家紀念館館長遭他人爆料的憾事發生。
該如何做,觸法兒少的前科才能真正被遺忘?
談到此,可知現行法規仍有不足,故意公開揭露已塗銷少年前科的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前任館長,因其非屬《少年事件處理法》規範之守秘義務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也僅規範媒體及報導者,對於爆料者似乎沒有法律可以處理,此節尚待立法者、相關主管機關共同研議解決之道。
在此之前,法院仍應恪遵「不公開審理」、「少年事件保密」、「前科塗銷」等規定,並提醒前端的警察、後端的矯正機關,以及協同合作輔導兒少的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應切實遵守這些規定。遇有違反者,法院應積極勸告對方,但經提醒仍不改善時,則主動告發,積極維護兒少權益;倘遇職司輔導的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以少年同意揭露為由,規避保護責任與倫理規範,法院或委託案的主管機關便該評估是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戶,以避免兒少再被揭露隱私。
希望透過本文,提醒行政、立法、司法、民間團體及一般社會大眾,觸法兒少隱私要靠大家齊心守護,當大家都有保護意識時,才能組成滴水不漏的保護網,讓孩子在不受外力爆料攻擊隱憂下,健全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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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凡,桃園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主任調查保護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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