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圖/翻攝自GoogleMap)
記者許宥孺/高雄報導
屏東縣一名蔣姓男子晚上騎乘腳踏車回家,造成酒駕的蘇姓男子騎乘機車從後方追撞上去,雖然蔣男並無大礙,不過蘇姓騎士卻因顱內出血致死,屏東地院及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將蔣男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定讞。
這起事件發生在2018年12月13日晚間6點40分左右,蔣姓男子從佛光山騎乘腳踏車回家,騎乘路途中沒有開燈,且車上沒有反光標誌,造成蘇姓機車騎士從後方追撞且倒地受傷,蔣姓男子則騎腳踏車離開事故現場,獨自留下蘇男,後方騎士發現後緊急通報119,不過蘇男因顱內出血於18日宣告死亡,警方循線才找到肇禍的蔣男。
檢察官認為,蘇男酒駕沒有保持安全剎車距離,涉嫌公共危險罪,是造成車禍主因;而蔣男所騎車的腳踏車沒有開啟燈光設備,則是造成車禍的次要原因,蔣男既然涉及肇事次要原因,仍得負起刑事法律責任。
蔣男雖坦承犯罪,但希望法官從輕量刑,決定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仍維持一審判處。法官認為,蔣男騎腳踏車沒有開燈雖然是肇事次因,但卻造成蘇姓男子死亡以及家屬精神痛苦,且蔣男並沒有積極賠償,合議庭仍維持一審判處,將他依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7個月,且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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