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教育訓練。(圖/教育部提供)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0日三讀通過《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技術型高中教師不須符合每任教滿六年應至業界研習半年的規定,改由教育部國教署規範,賦予技職校院教師相關專業研習採計更具彈性。
依據現行《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的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的研習或研究。
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於提案指出,鑑於現行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新聘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有在業界工作至少一年之經驗,且每任滿六年應至業界研習或研究半年,立意雖佳但不適合高中職之學校生態。
三讀條文明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技專校院教師之研習或研究期間,應至少半年。技職校院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教育部國教署定之。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三讀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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