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國家電影中心法制化 2021年永久落腳新莊

▲▼國家電影中心。(示意圖/新北市政府提供)

▲國家電影中心預計2021年落腳新莊。(示意圖/新北市政府提供)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0日三讀通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規定組織型態為行政法人,業務範圍包括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的修護、典藏、展覽放映、再利用及行銷推廣等8大類,完備影像資產保存。

為保護電影文化之資產,前行政院新聞局於1978年成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附設電影圖書館」,後逐步提升電影典藏專業能力,於1992年轉型為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2014年再轉型為今日之「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

文化部日前指出,長期以來國家電影中心均未完成法制化,僅能以私法人身分執行相關工作,業務重要性與組織身分極不相當,20多年以來民間持續倡議國家電影中心應盡快法制化。

行政院會於今年3月28日通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未來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將轉型為行政法人,並擴大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完備影像資產保存,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院會 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 大砍考試委員。(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三讀條文規定,該中心將設置董事會,董事人數為11人至15人,由文化部自政府相關機關、與電影、電視及廣播相關之學者、專家,以及具備法律、財務、行銷管理等相關專業人士,或對藝術文化界有重大貢獻或傑出表現之社會公正人士中,遴選提請行政院長聘任。

此外,該中心也將設置監事會,監事人數為3至5人,由文化部自政府相關機關,以及具備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長聘任,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條文規範,董事、監事任期規定為3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各該總人數之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讀條文也規定,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此外,董事、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

文化部長鄭麗君日前表示,國影中心軟硬體要同時升級,國影中心位在新莊的永久館址,最快預計在2020年底完工,2021年可以搬家。她感謝新北市政府在新莊為國影中心開了「文藝路」,期望國影中心未來從文藝路出發,陪伴電影視聽文化,展望下一個40年。

▼國家電影中心預計2021年落腳新莊。(示意圖/新北市政府提供)

▲▼國家電影中心。(示意圖/新北市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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