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搶200元」拿酒瓶砸女! 石材美容師遭重判7年6月

▲▼暴力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陳男在公園內持酒瓶朝王女頭、肩部打,搶取她200元現金。法官依強盜罪重判他7年6月徒刑。(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徐愷昕/台南報導

陳姓男子年初見王姓女子獨自1人在公園裡吃東西,認為有機可乘,竟突然興起貪念,拿起一旁玻璃酒瓶朝王女頭、肩部打,致王女腦出血、顏面撕裂傷,趁王女無法反抗時搶走現金200元。台南地院審理時認為,陳男正值青壯年卻不思循正途賺錢,考量他羈押前從事大理石美容工作,月收入5至6萬,最後依強盜罪,判他7年6月有期徒刑。

陳男2月18日上午近7點時,在台南公園見王女獨自一人在吃東西,竟興起盜念,趁王女不注意時拿玻璃酒瓶朝她頭、肩部打,導致她腦出血及顏面撕裂傷。陳男見王女已無抵抗能力後,隨即搶走她身上的現金200元、健保卡及提款卡1張。路過民眾見狀即報警將王女送醫,陳男當場被依強盜罪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陳男到案時辯稱,王女曾向他借款1600元,他當日想討錢回來,但最終因索討不成還遭辱罵,心有不甘之下才拿出電蚊拍攻擊王女,而王女也在事後主動遞出錢包。陳男的辯護律師認為,王女自行交出錢包,應該算是自願償還積欠債務的行為,而非強盜行為。

台南地院審理時,依受害人及相關證人說詞,認定陳男所言為狡辯、卸責之詞,故不採信。法官審酌,陳男正值青壯年,本應奉公守法謹慎行事,卻不思循正途轉取所需,還拿玻璃酒瓶傷人,考量他羈押前從事大理石美容工作,月收入5至6萬,最後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陳男7年6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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