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歌手不滿遭報性侵 東森電視與記者須賠5萬元確定

▲▼新LOGO版/司法第二辦公大廈,法務部第二辦公室,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牙醫歌手不滿遭報導性侵,起訴求償,高院二審判決電視台與記者須連帶賠償5萬元。(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牙醫歌手陳璟鋒(藝名陳以生)遭指控趁女友服用安眠藥時,以按摩棒性侵,還因用力過猛導致按摩棒斷裂、掉在膀胱內,檢方依照性侵、傷害等罪起訴。陳男性侵部分獲判無罪確定,但他不滿當時多家媒體對他做出報導,提出多起訴訟求償。其中對東森電視與黃姓記者連帶求償100萬元部分,高等法院12日逆轉判決東森電視、記者須連帶賠償他5萬元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於2009年11月8日,邀請女友前往住處觀賞影片,女友因為難以入眠,服用助眠藥物後昏睡。陳男見女友昏睡後,竟以按摩棒性侵女友下體,但因用力過猛,導致按摩棒斷裂掉在膀胱內,女友送醫才取出按摩棒,女友不滿提告。檢方偵辦後,對陳男提起公訴。

案件審理期間,媒體多次報導本案,其中東森電視的黃姓記者在2016年5月3日製作標題為「牙醫歌手陳璟鋒『性侵判刑』屢傳不到遭通緝」之新聞報導,並在東森新聞頻道及YouTube網路影音平台播送。陳璟鋒最後僅被依照傷害罪判刑1年,性侵部分無罪確定。他不滿東森電視的報導,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東森電視與記者連帶賠償名譽損失100萬元。

一審駁回陳男請求,案經上訴,高院12日的二審卻出現逆轉判決。高院改認定報導標題記載「性侵判刑」,明顯與事實不符,足使陳男之社會評價遭受貶損,自屬不法侵害陳男名譽權。另外報導標題中載稱陳男「性侵判刑」,高院認為記者顯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不得阻卻違法,應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經過計算後,改判東森電視與記者須連帶賠償5萬元,全案確定。

另外自由時報2016年3月30日也因編輯下錯標題,做出「牙醫歌手性侵害命,再發監不到,拘提」的報導,陳男求償150萬元,法院一二審均判決自由時報與編輯須連帶賠償3萬元,這部分先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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