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圖為淡海新市鎮。(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3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明定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而損害自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司法院於提案中指出,都市計畫向來屬於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人民縱使認為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仍須待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
司法院表示,為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權利受及時、有效、完整的保障,於其權利因都市計畫而受到侵害時,可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並藉以督促主管機關擬定、核定與發佈都市計畫時遵守法律規範,因此提案修法。
三讀條文明定,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或因適用而損害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規定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條文規範,行政訴訟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但都市計畫發布後始發生違法之原因者,應自原因發生起計算。而被告收受起訴狀後,應於兩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的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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