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台南玉井縱火案7死2傷 地院裁定凶嫌「羈押禁見」

▲火涉嫌縱火造成7死2傷的曾姓男子,案發時坐在地上,被負責管制火場交通的玉井分駐所警方將他逮捕帶回偵訊。(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火涉嫌縱火造成7死2傷的曾姓男子,案發時坐在地上,被負責管制火場交通的玉井分駐所警方將他逮捕帶回偵訊。(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玉井縱火案造成7死2傷,主嫌曾姓男子打電話向警方投案,表示自己是縱火犯。檢察官複訊後以涉嫌殺人、放火等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院聲押。台南地院召開羈押庭,15日凌晨裁准羈押禁見。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有關台南市玉井區發生縱火殺人案件,經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強制處分庭值班法官審理後,裁定羈押禁見,相關理由如下:

一、被告曾嫌承認涉有刑法之放火罪嫌、刑法之殺人罪嫌,並依據檢警偵辦之證據,被告曾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曾嫌涉犯重罪,之後將面臨鉅額民事求償及刑事重刑處罰,且被告與現居地之地緣關係不深,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

三、被告曾嫌所涉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於重刑罪名,依據趨吉避凶等基本人性,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不排除被告曾嫌之後有逃亡、滅證、串供之可能。

▲火涉嫌縱火造成7死2傷的曾姓男子,案發時坐在地上,被負責管制火場交通的玉井分駐所警方將他逮捕帶回偵訊。(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四、為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再參酌被告所涉殺人、放火等罪嫌,造成多人死亡,害及人命,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妨害社會安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身心狀況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

▲火涉嫌縱火造成7死2傷的曾姓男子,案發時坐在地上,被負責管制火場交通的玉井分駐所警方將他逮捕帶回偵訊。(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據了解,台南市玉井區三埔里一處道場14日凌晨發生火警,台南市消防局派出各式消防車20多部前往搶救,消防人員到火場發現起火的是「一貫道前輩堂道場」休息處,平日有約50人居住該處,火警發生有許多住戶逃出,但仍有多人受困,消防人員全力搶救火勢,火勢於凌晨2時47分許控制,3時16分撲滅。

清理火場時,消防員發現2樓有6人成為焦屍,一名陳姓女子(彰化溪州人,OHCA)無呼吸心跳,由左鎮分隊救護車載送前往衛福部台南醫院新化分院急救不治身亡,2名曾姓男子(係兄弟)2樓跳樓逃生時受輕傷,由救護車送麻豆新樓救治;現場燃燒面積約190平方公尺,起火原因初步認為是人為縱火。

▲火涉嫌縱火造成7死2傷的曾姓男子,案發時坐在地上,被負責管制火場交通的玉井分駐所警方將他逮捕帶回偵訊。(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14日凌晨3時許,台南市警玉井分局玉井分駐所逮捕涉嫌縱火,並坐在火場外的20歲曾姓男子,但曾嫌情緒激動,自稱曾在此道場修行,案發當時從市區買了兩桶5公升的汽油到現場,使用衛生紙點火縱火。經檢察官於玉井分局訊問後,認定曾嫌涉犯放火、殺人等罪嫌,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

台南地院召開羈押庭,15日凌晨裁准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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