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宋姓女子2014年3月間透過仲介公司,向張姓女子購買一棟位於新竹縣的4層樓房子,全家人住了4年想要轉手,仔細一查才得知第一任屋主在家中上吊身亡的事,嚇得趕忙搬家,並對上兩任屋主求償668萬8291元。不過,新竹地院法官最後僅判張女得歸還賣屋所得的290萬元。
▲宋女全家人住了4年才發現房子是凶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宋女在判決書中主張,2014年3月買房的時候並沒有發現任何異狀,同年5月辦完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14天後點交完畢,全家就搬進去居住,直到2018年5月想要轉手賣出,委託房仲公司協助查詢,這才知道2003年間第一任屋主在家中上吊身亡的事,一想到全家人住在凶宅長達4年,嚇得趕忙搬離,暫時在外租屋生活。
宋女認為,房子是在2006年由陳男轉售給周女,一個月後周女再轉售給張女,最後輾轉被自己買下;她經過調查確認周女當時就知道第一任屋主的事,卻在契約內保證沒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案件,甚至聯手張女一同欺騙,一再轉手漂白,企圖製造「並非於產權持有期間發生自殺事故」的假象,想規避契約責任,因此決定對兩人提告求償668萬8291元。
▲張女認為事情不是發生在自己持有房子的期間,宋女提告求償不合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與本案無關)
對此,張女辯稱,之所以會在說明書中勾選「否」,是因為房子在自己手上的確沒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況且宋女全家入住後健康、平順,沒有發生任何意外事件,也拿不出居住期間心理狀況受影響的證明,如今一開口就要求償668萬多元,未免太誇張。周女則具狀表示,當時賣房子給張女有明確告知第一任屋主的事,她並未欺瞞,宋女沒有理由要求連帶賠償。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縱使張女持有房地產權期間未曾發生凶案,但不代表這棟房子過去沒有發生相關事件,最後裁定她應返還賣屋所得的290萬元,且宋女也得將土地以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前任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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