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姓員警花1萬元向未滿16歲少女買春,公懲會審理完將他降1級再罰款10萬元。(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徐愷昕/苗栗報導
苗栗縣1名羅姓員警2017年5月時以1萬元的價碼,向未滿16歲的少女買春,刑事部分他被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另需服勞役50小時,接受法治教育2場確定;公懲會審理完則降他一級改敘,併罰款10萬元。
羅員身為警察知法還犯法 ,2017年5月時他在徵得1名未成年少女同意後,約定以1萬元的價碼,將少女載到後龍鎮一摩鐵內性交易,事後羅員被台北市政府少年隊查獲,苗栗地檢署偵查完對他提起公訴。羅員刑事部分,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另需服勞役50小時,並接受法治教育2場確定。
公懲會審理時,羅員選擇缺席且未針對此事進行任何答辯,被認定違法事證明確,最後被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被降一級改敘,併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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