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不滿酒駕遭攔查,竟拉屎丟警察。(資料圖/記者李忠憲翻攝)
記者戴若涵/彰化報導
彰化市一名張姓男子3月22日晚間酒後騎車上路,碰到員警攔檢非但拒絕酒測,還當場解放,並將手伸入褲子內挖出糞便朝警方臉部猛力砸去。事後遭法院依妨害公務判刑7月,另依公共危險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3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張男3月22日晚間7時許,從小吃店喝完藥酒騎車返家途中,因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遭巡邏員警攔下,並要求實施酒測。他見狀隨即向員警表示,「我要大便」,員警回應,「回派出所再上」。
孰料,張男竟藉著酒氣,當場解放在褲子內,手還伸進褲子子,猛挖一坨糞便朝前方員警丟去,對方臉部、脖子、衣物隨之遭殃飄散臭氣。警方見狀,隨即將他壓制上銬,帶回派出所。
張男事後辯稱,自己是因為緊張才會大在褲子上,「當下覺得警方不相信我,便將手往屁股挖了一坨大便...我是往前面丟,沒想到警員會在那個方向...不是真的故意要拿糞便丟向警方」,但這番說詞卻遭警方密錄器畫面狠狠打臉。
▲張男拉屎丟警察,對方臉部、脖子、衣服全中標。(圖/記者李忠憲翻攝)
一審法院認為,張男酒測值高達0.66毫克,用糞便攻擊警方,事後還狡辯,犯後態度不佳,依妨害公務罪判他有期徒刑7月,另依公共危險罪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
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酌,張男有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等前科,素行非佳,又掏糞砸警公然挑戰公權力,但看在他在二審時坦承犯行,與受害員警達成和解並賠償10萬元,已見悔意,妨害公務罪改判有期徒刑6月、公共危險罪則維持6月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30萬元,全案定讞。
▲張男當場被上銬帶回警局。(圖/記者李忠憲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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