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要等24小時才能報案」是台灣人長久以來的錯誤觀念。(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記者張君豪翻攝)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失蹤要等24小時才能報案」,是台灣人普遍對尋人案件的印象,但其實這是一個錯誤觀念。巴毛律師混酥團解釋,根據相關的失蹤人口查尋規定,不管是成年人、老人還是幼兒,只要有民眾報案失蹤,警方就必須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特別是兒少失蹤案,應該在第一時間報案,才能把握黃金時間協尋。
臉書粉絲團「巴毛律師混酥團」表示,「失蹤要等24小時才能報案」是台灣人長期以來的錯誤觀念,源頭可能來自電視、電影或各種以訛傳訛的消息,「連我(律師)還沒唸法律前,也是這麼認為」,但根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只要民眾報案,警方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
但也有例外,如果民眾報案要協尋的是「因案通緝者」、「服刑或因案羈押者」、「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國外者」、「死亡或已受法院死亡宣告者」、「為詐領社會福利補助、保險或其他事由者」、「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受理者」,則不在此限。
▲失蹤案件應該在第一時間就立刻報案,警方才能在黃金時間內展開協尋。(圖/記者林悅翻攝)
巴毛律師指出,失蹤案件應該在第一時間就立刻報案,警方才能在黃金時間內展開協尋,特別是兒少失蹤案件,「如果是誘拐兒童,很有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被更換穿著或是髮型,甚至24小時以內就被送到海外」,如果不在第一時間報案, 只會增加協尋的困難度。
所以在報案時,如果有警察說「再找找吧」、「24小時才能報案」、「會留案底喔」、「要有自殺傾向才能協尋喔,他有嗎」、「你這樣是誣告」等,請不要就此放棄,可以換另一間派出所,甚至改打110報案,讓警方立即建檔、通報全台,第一時間全力搜尋,才較能在黃金期間內把人找回來。
文章分享後,立刻引發網友熱烈討論,有人說「這個一定要分享讓大家知道」、「感謝釐清長久以來的錯誤認知」、「我小時候走失,媽媽就立刻報案,結果警察說要24小時才能報案」、「我印象也是要24小時,這麼多人也有相同的回憶,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真的被誤導很嚴重。」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