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目前仍在就學的劉姓少年因為無照騎車等因素被開罰70次,不僅要繳35萬元的罰款,父親還得陪同上53堂道安講習課。劉父考量到上課需要請假,可能會失去工作,於是向新北地院提出行政訴訟,希望撤銷原本的交通裁決,但日前還是被法官駁回。
▲劉父直到兒子要考駕照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圖為台北市首座機車考照練習場地。(示意圖/北市交通局提供,與本案無關)
劉父在判決書中主張,兒子目前還是學生,是由自己獨力撫養長大,沒想到孩子在18歲時犯下70件交通違規事件,其中53件是無照駕駛,「小孩無照駕駛是違規行為,我教子無方,當然有責任,孩子也知道錯了,因為當時前妻有病況,所以小孩都是我在照顧,等到要考駕照時,我才知道被罰了這麼多罰款,還要家長陪同參加53堂道安講習課程。」
劉父無奈地說,如果要陪同兒子上課就得請假,這樣可能會失去工作,加上還要繳納大約35萬元的罰款,負擔非常沉重,如果沒有工作,根本沒辦法分期還款以及負起往後養育孩子的責任,希望法官能看在孩子知錯的份上,將講習課縮減至10堂,達到警示及教化的功能就好,給他們父子倆一次機會,「我已經快60歲了,懇請(法官)讓我好好工作賺錢,還清罰款。」
▲劉姓少年無照騎車遭開罰53次。(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雖然劉父的處境令人同情,但新北地院法官認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3項的規定,關於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處分,是依法必須為之的羈束處分,被告並無裁量的權限。
法官接著表示,縱使講習課會對劉父的工作、生計造成影響,但上述法條的立法意旨,就是要促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善盡管理之責,以保障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基於維護交通安全的重要公益,劉姓父子受到的處分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於法難以採取對他們較為有利的斟酌,最後仍裁定駁回告訴,父子倆同時還得支付200元的訴訟費用。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