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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高屏溪出海口違規捕撈櫻花蝦 岸海合作執法緝獲護生態

▲屏東縣東港籍漁船17日凌晨在高屏溪出海口違規捕抓櫻花蝦,被高雄海巡隊等單位查獲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屏東縣東港籍漁船17日凌晨在高屏溪出海口違規捕抓櫻花蝦,被高雄海巡隊等單位查獲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以下同)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東港籍一艘漁船17日凌晨在高屏溪出海口違規捕抓櫻花蝦,被高雄海巡隊等單位查獲,檢查後依依違反漁業法第44及65條第5款等相關規定函送屏東縣政府裁罰。

▲屏東縣東港籍漁船17日凌晨在高屏溪出海口違規捕抓櫻花蝦,被高雄海巡隊等單位查獲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櫻花櫻。

▲屏東縣東港籍漁船17日凌晨在高屏溪出海口違規捕抓櫻花蝦,被高雄海巡隊等單位查獲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鑑於近期高屏溪出海口沿岸為鰻苗季採捕期熱點,有漁民反映有漁船在該海域距岸3浬內違規捕魚,嚴重影響鰻苗船筏作業,海巡署第七巡防區乃指揮高雄海巡隊及第五岸巡隊東港安檢所,組成專案小組加強取締。

昨天凌晨3時11分第七巡防區接獲東港安檢所通報,該所執勤人員利用夜視鏡觀察海面發現疑似有漁船於出港後隨即放網違規作業,第七巡防區立即通報高雄海巡隊先期部署於該海域之線上PP-3557艇前往查察,並由岸際雷達持續鎖定標記該漁船最新動態。

3時24分, PP-3557艇抵達高屏溪外0.8浬處海域發現一艘東港籍漁船疑似正在該海域捕撈屏東縣政府公告保育管理之櫻花蝦,巡防艇立即要求該船停止作業,並將違規捕撈作業事實全程蒐證,經登檢完畢後,依違反漁業法等相關規定函送屏東縣政府裁罰。

依據屏東縣政府依漁業法第37條、第44條及第54條有關規定公告「屏東縣櫻花蝦漁業管理有關事項」,規範經許可兼營櫻花蝦漁業漁船,不得在距岸1浬以內水域作業;海巡艇抵達高屏溪外0.8浬處發現「隆」船有違規捕撈作業情事,已違反公告管理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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