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卓姓男子因為與妻子吵架,產生離婚的念頭,於是找來邵姓、盧姓友人當證人簽名,再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吳姓妻子簽完離婚協議書,原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沒想到事後突然挨告,雙方為此鬧上法院,最後還被法官打臉,認定兩人的婚姻關係依舊存在。
▲法官認為卓男與吳女仍是夫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下同)
判決書中提到,卓男與吳女是在2005年間結婚,2016年10月底兩人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但在協議書上簽名的兩位證人,一個只有在結婚時見過女方一次,另一個則從未見過面,兩人也都沒有確認他們是否真的有要離婚的意思,就在協議書上簽名,自然難以認定這份文件具有效力,兩人的婚姻關係應該還是存在的。
對此,吳女辯稱,離婚協議書是在和卓男談過之後,由她打字製作,對方負責找證人,「我以前見過兩位證人,丈夫拿協議書給他們簽名時我不在場,他們後來也沒有跟我確認有無離婚的意思」、「協議書是證人先簽名,接著丈夫簽,我再簽」。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是由吳女打字書寫而成。
邵姓證人出庭表示,協議書是卓男拿來的,當時吳女的確不在場,「他說想離婚,要我在證人欄位簽名,我在簽名前、當下和之後都沒有向吳女確認是否真的要離婚」。另一名盧姓證人也表示,是男方說夫妻吵架要離婚,「我不認識也沒接觸過他老婆,當然也沒有問過女方是不是真的想離婚」。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邵、盧兩人皆未親自見聞卓男和吳女有離婚的真意,就簽下自己的名字見證,縱使兩位當事人事後拿著文件到戶政機關登記離婚,也不具有效力,最後裁定確認兩人婚姻關係存在,依舊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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