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男性侵女友年僅7歲的女兒遭判刑8年確定,提出再審聲請遭駁回。(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戴若涵/台北報導
新北一名男子阿鎮(化名)2011年見到女友的7歲女兒小乃(化名),竟起了邪念,竟多次朝她伸出狼爪,不僅撫摸小乃的下體,甚至還強脫對方褲子,性侵得逞。阿鎮遭判刑8年定讞,但他不服提出再審聲請,法院16日裁定駁回。
判決指出,阿鎮2011年開始與一名女子阿芹(化名)來往,同年11、12月發展出戀愛關係。2011年6月底,他前往阿芹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的租屋處,一見小乃竟動了邪念,趁著阿芹前往洗衣店時,指侵小乃得逞。
阿鎮同年7月1日至8月31日間某日,與阿芹、小乃、小乃弟弟到南投縣日月潭遊玩,晚間入住民宿時,他見阿芹及小乃弟弟熟睡,竟認為有機可乘,違反小乃的意願,用手撫摸對方的下體。
隔年2月12日上午11時許阿鎮則是在阿芹的租屋處,強脫小乃的褲子到膝蓋處指侵得逞,過程中不顧小乃緊抓褲子抗拒,事後更用雙手固定小乃的頭部,逼她用頭碰自己的生殖器官,見到小乃奮力抵抗才放棄。小乃前2次事件發生時,因害怕而不敢抵抗阿鎮,這次她鼓起勇氣,當晚便向母親訴說,「尿尿的地方被叔叔弄」,母女倆前往派出所報警處理。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雖然阿鎮辯稱,「我沒有做過這些事情」,但法院勘驗相關事證後,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阿鎮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阿鎮再上訴最高法院遭到駁回,全案定讞,他日前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高院16日裁定,駁回他的再審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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