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消防局前小隊長酒後性侵女隊員,判刑12年定讞。此為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中市消防局李姓小隊長,2015年10月晚間,在酒後先傳訊「臿(插)你」、「強你」等詞語給備勤的正妹女隊員,再入侵備勤室性侵害得逞,害女隊員身心大受打擊,數次自殺未遂。法院審理時,他還暗指被害人與他人有染、濫交。一審判刑10年,二審改判12年、褫奪公權6年,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在台中市消防局某分隊擔任小隊長期間,在2015年10月30日晚間,與隊員聚餐時,先對年輕貌美的女隊員不斷勸酒,還公然說:「把你學姐灌醉,我要侵犯她」、「我比較好下手」,女隊員礙於人情,飲用蜂蜜口味啤酒約5、6罐而有醉意。眾人深夜1點多散場後,女隊員回到備勤室就寢。
但慾火難耐的李男竟又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那鎮臿(插)你那臿(插)你有什麼條件」、「強你」等訊息騷擾女隊員。接著在凌晨3點多,突然侵入女隊員備勤室,強吻女隊員,還以生殖器、手指性侵得逞。女隊員倉皇逃跑,趁隙向值班人員通報,全案因此爆發。李男遭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因為在女隊員內褲與大腿內側,都採到李男基因,因此認定有罪,判刑10年,判決後李男遭解職。案經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李男否認犯案,辯稱內褲與大腿上的基因,是喝酒聊天時「噴口水」;他還影射女隊員與替代役男有染,栽贓嫁禍他性侵害。
二審法院不採信,痛斥李男「噴口水」辯詞「匪夷所思,無可採信」;另外影射女隊員與替代役男有染之說「汙衊別人,犯後態度惡劣」,考量他犯行造成女隊員終身陰影,案發後又脫產卸責,想逃避民事責任,二審改重判12年、褫奪公權6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定讞。另外女隊員也提出民事訴訟求償2千餘萬元,一審判決李男須賠償409萬餘元,目前上訴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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