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的修正,讓我國監所人權的保障更往前邁進一步。(圖/視覺中國CFP)
立法院於2019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當天三讀通過《羈押法》修正草案,強化羈押被告人權保障,例如增訂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符合比例原則;明定不得單獨監禁超過15天、對被告施用戒具不得逾48小時。另建立被告就不當處遇提出申訴及司法救濟制度,對於被告人權保障措施有諸多的改善與提升,值得喝彩。
據媒體報導,直播主連千毅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期間,卻傳出在看守所內收看掌上型電視,引發串證疑慮等風波。要釐清此問題,首先要知道羈押的目的並非在提前懲罰被告,也不是判斷被告有罪與否,而是為了在偵審程序中防止被告逃亡與保全證據。惟現行法令及刑事收容制度,往往將受羈押被告視為在監獄執行的受刑人,導致尚未定罪的被告權益保障有所不周。
再者,大法官曾在釋字第653號解釋指出,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保障,除了為達成羈押目的及維持羈押處所秩序所必要,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受限而影響的權利受到限制外,其餘羈押被告所享有的權利與一般人民並無不同。因此,對羈押被告的處遇,除了人身自由暫時受到拘束外,如涉及限制其基本權利者,仍須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規定。
況且新《羈押法》規定,為提供被告多元之生活輔導,並使其於羈押期間不致與社會脫節,並保護其資訊、教育及娛樂之收聽、收看權益,增訂第38條第1、2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視聽器材或資訊設備為生活輔導。被告經看守所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收看。」如被告之接見、通信等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等相關規定受有限制,其使用資訊設備時自應配合(例如僅能使用無對外連線的設備),既無完全禁止收視之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新《羈押法》修正條文第5條第1、3項明訂:「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被告權益,看守所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視察小組應就看守所運作及被告權益等相關事項,進行視察並每季提出報告,由看守所經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備查,並以適當方式公開,由相關權責機關回應處理之。」此係參考日本矯正機關「視察委員會」機制,以及德國矯正機關「諮詢委員會」制度,透過設立外部視察小組,促進外界對於看守所現況的認識,進而要求矯正機關改善或防止弊端的發生,讓陽光可以照進鐵窗內陰暗的角落。
然為避免外部視察小組的工作流於形式,或因附屬而官官相護,未來法務部於訂定視察小組視察辦法時,允於辦法中明定視察委員得「不定期」進入看守所與被告、管理人員或其他關係人接觸訪談,獲得第一手明確資訊,作為視察報告之依據。
另外,立法院12月10日亦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等三個法案,未來監察院下設「國家人權委員會」,在新增九大職掌中,第一項規定可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的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而後該委員會在運作上果能與外部視察小組彼此搭配合作,資訊共享,以發揮查察防弊的監督功能,如臂使指,相得益彰,此亦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探討研擬規畫。
▼《羈押法》修正中規定看守所得辦理修復式司法相關宣導課程,增訂促進被告與被害人調解及關係修復的法源依據。(圖/視覺中國CFP)
要特別指出的是,本次修法在草案第37條規定:「看守所得辦理修復式司法相關宣導課程,並配合進行被告與被害人間之調解及修復事宜。」主要是回應司改國是會議「實踐修復式正義」的重要決議,增訂促進被告與被害人調解及關係修復的法源依據。
「修復式正義」或稱「修復式司法」,希望在犯罪發生後,判決確定之前,協助當事人藉由有建設性的參與及對話,在尊重、理解及溝通的氛圍下,療癒創傷、復原破裂的關係,兼顧被害人人權的保障。新《羈押法》容許於羈押階段進行庭外修復程序,不但可以節省訴訟程序的浪費,亦可減少訟源,確是一良法美制。惟究竟看守所中如何推動實踐,新法僅布建一個條文又欠缺配套,殊嫌簡略,亦有待行政補強。
監所人權的保障,則是評估一個國家人權是否進步的重要指標。繼《羈押法》三讀後,立法院在12月17日最後一次院會,也完成《監獄行刑法》修法,兩者相因相成為用,擴大監所人權的保障,以達到受刑人最終復歸社會的目的。
這兩部法案皆以監所透明化、法治化、人權化作為修法方向,修正幅度之大,效益之廣,前所未有。誠如尤美女委員日前在三讀後登記發言表示:「終於拼上獄政改革中重要的兩塊拼圖!」惟修法只是一個起點,新法施行後,我國如何具體落實,並能相對改善監所環境、人數超收、監所管理人員工作條件等重要的結構性課題,期待台灣百尺竿頭更進一步,朝向先進獄政國家標準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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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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