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說,「當時的感覺是沒有其他選擇,只能進房間。」(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一名綽號「新北糖果小公主」的少女小美(化名)為了養母親,向一名莊姓女子應徵工作,她竟選擇下海從事三次性交易。桃園地院法官痛斥莊嚴重影響少女身心健全發展,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意圖營利而犯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性交行為罪,判3年6月徒刑。
判決指出,莊女在2016年透過另名少女小花(化名)介紹,認識就讀國中的13歲小美,同年媒介小美和男客從事一次性交易,小美收6000元,莊則抽1000元;2017年媒介小美從事兩次性交易,小美各收取4000 元,莊各抽1000元。
小美證稱,因母親住在遊民中心,她需要錢,就和小花一起找好像在做酒店的莊女,到了旅館後才被告知要做性交易,她本來不願意但被對方罵,「當時的感覺是沒有其他選擇,只能進房間。」
▼小美共下海三次。(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xhere)
小美說,完事後收了男客給的6000元,其中1000元給莊女,一共有三次性交易,最後一次男客只給她4000元;莊提供性交易工作的話,每次都要給莊1000元。小花則表示,她原來是認識莊的女兒,有介紹小美與莊認識,並和小美一起去找莊詢問工作;莊有提供兩種工作機會,一是性交易,一是參與毒趴。
但被告辯稱,曾載送小美等3人前往汽車旅館唱歌,但沒媒介從事性交易,不知小美在摩鐵內從事何事,小美縱使私下從事傳播工作,她也未因此獲利。
法官審酌莊女不思以正途取財,反無視法令禁止,利用小美經濟上需求,媒介其與男客進行有對價性交行為,進而抽成牟利;而小美未滿18歲,心智及身體發育均尚未臻健全,對於性行為亦缺乏完全自主判斷能力,已嚴重影響她身心健全發展。
法官痛斥莊女扭曲少女價值觀,敗壞社會風氣,所為實不可取,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因此判刑3年6月,併科罰金4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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