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男告妻偷情小王時,拿出妻子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作為證據,被妻反控非法取證,但法官認為吳男證據可採。(圖/取自免費圖庫negativespace)
記者徐愷昕/苗栗報導
吳姓男子與張姓妻子8月已協議離婚,但他發現妻子在離婚前與其他男子過從甚密,經查後他拿出張女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作為證據,控告張女通姦並求償200萬精神慰撫金,但張女否認偷情,反控吳男非法取證。法官審理時認為,這類事件蒐證過程本來就不容易,吳男未以任何強暴、脅迫方式取得,認為證據可採,判張女須賠償吳男15萬元。可上訴。
吳男與張女結婚18年,雖然2人在2019年8月已協議離婚,但吳男發現張女3月時與其他男子過從甚密,2人不僅在車上獨處談心,臉書上還放有多張親密合照,他因此懷疑張女早已對婚姻不忠,不過經詢問,張女矢口否認移情。
法院審理時,吳男拿出張女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作為證據,從錄音光碟可知某男確實有在車上拉開張女裙子親密互動,同時也有碰觸她臀部等處,2人還有說有笑的說著,「好黏喔」、「我今天有很大嗎?」、「好大(氣音)」、「嗯…慢慢弄」、「有沒有那麼大隻也很癢」等曖昧的鹹濕對話。吳男表示在聽到這些言語後,內心痛苦不已,認為張女背叛婚姻,對此求償2百萬元精神慰撫金。
張女法庭上回辯,當天中午是跟網友約好一起吃飯,一上車友人確實有抓她的裙子,但她當下即擺出臭臉怒斥對方,至於友人碰觸她臀部只是想提醒她太瘦,2人在車上全程皆閉目養神,絕無摟摟抱抱的行為。
苗栗地院審理時認為,吳男蒐證過程並不能說完全無瑕疵,確實有對張女隱私權及秘密通訊權利造成侵害,但抓姦這類事情的蒐證本來就有難度,因吳男未以任何強暴、脅迫方式取得,法官認為證據可採。
在勘驗行車紀錄器光碟後法官審酌,張女行為明顯已逾越正常男女社交來往的範疇,確實有侵害吳男配偶權,最後在考量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後,判張女需賠償吳男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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