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軒隨筆/業餘作家
12月14日台南市玉井區「真理家族前輩堂」一處集合式住宅凌晨1時許傳出火警,熟睡中道親驚醒後倉皇逃生,結果有7名道親命喪火窟,3人輕重傷。火災後不久,有一位21歲的曾姓男子打電話向警方自首犯案,警方到場時,曾男一度落跑遭警方制伏,經檢察官於玉井警分局訊問後,依放火、殺人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訊問後,當庭諭知逮捕並向法院聲押,台南地方法院亦已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警訊時,警方告知曾男燒死7人,曾男竟冷回「燒死幾個都一樣」、「跟神明懺悔就會原諒我」,令人不寒而慄,移送時面對媒體詢問,曾嫌竟嗆「關你們什麼事、問那麼多幹嘛」,態度囂張。
在這選舉熱季,這件驚駭社會關係七條人命的慘案只被媒體報導二天,就未再見報,沒有人再加以關注討論,對照小燈泡命案,引起當時的社會沸騰與憤怒,馬英九總統前往慰問,總統當選人蔡英文也前往該女童受害現場,獻上鮮花、玩偶及一張卡片,上面寫道「阿姨不會讓你白白犧牲」。只能說台灣社會真是每逢選舉必瘋狂,真是一選蓋九醜。
▲曾嫌曾在佛堂修業一段時間,卻縱火奪走7條人命,事發後在火場附近被台南市玉井分局警方查獲送辦。(圖/記者林悅翻攝)
當然選後等到此案進行到法庭論罪時必然又會引起社會的注意,本來以此案涉及七條人命死亡,再怎樣佛心的法官也應判此歹徒死刑,但弔詭的是歹徒只有21歲,且是「自首」,年紀太輕,雖然民國94年已將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自首」「減輕其刑」,修正為「得減輕其刑」,自首者已非「一律減輕」其刑,但實務上似還未見「自首」者未獲減刑者。
論罪時兇嫌的律師一定會如小燈泡命案以凶手王景玉罹患「思覺失調症」辯護,要求對曾姓兇嫌精神艦定,並以「如非行兇時精神錯亂,意識不清,怎會做出如此兇殘不理性的行為。」作詭辯,並以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得對精神病患科處死刑為訴求。廢死人士也會以本案犯罪不只是個人罪惡或病態,尚有社會連帶疏漏問題,要求「社會分攤責任」,「死刑不能解決已發生的問題」為訴求。
設若最後最高法院法官能發揮道德勇氣,定讞判曾嫌死刑,但還有台灣法律最荒謬的一則「帝王條款」須要過關。
死刑之執行,於刑事判決確定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亦即法務部)。而依同法461條之規定,經法務部令准,執行檢察官於收到法務部之令准後,若無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之事由(亦即無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可能),必須於令到後3日內執行死刑。亦即在臺灣的死刑制度下,一個人被判決死刑定讞後,要等待法務部部長簽發死刑執行命令,方才執行。 而何時簽署死刑執行令並無明確標準,致死刑之執行即淪為執政者政治操作之工具。
▲現任法務部長蔡清祥。(圖/記者林敬旻攝)
依台灣政治體制,法務部隸屬行政院,是中央二級行政機關。法務部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換言之,法務部長只能聽命總統意志行事,總統隨時可以撤換法務部長,中央二級行政機關的首長其權力竟然可以凌駕最高法院的權力之上,所以《刑事訴訟法》第460條無異等同「帝王條款」,死刑犯的生死竟然操在總統手中。但歷屆的總統與法務部長,大多能慬守分際,依規定行事,雖然有極少數像王清峰擔任法務部長時,因個人宗教信仰與信念不願執行死刑,但能評良心,知所進退,自行辭職。
我們檢視從李登輝以來,不分藍綠總統的法務部長執行「死刑」的情形。
馬英九執行12人。廖正豪25人。誠仲模19人。葉金鳳29人。陳定南31人。施茂林2人。曾勇夫20人。羅瑩雪11人。其中阿扁時的施茂林下令槍決林盟凱、林信宏兄弟,此後他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創下拒簽首例。
大家都知道民進黨是主張「廢死」的政黨」,蔡英文上任後四年任期即將屆滿,法務部長蔡清祥只於2018年8月31日象徵性的執行1人而已。
截至2019年9月為止,全國有39個死刑定讞犯,尚未執行。
阿扁執政時陳定南執行31人,是歷屆執行「死刑」最多的法務部長,所以「死刑」的執行與藍綠意識形態無必然關係,而是操在總統利用《刑事訴訟法》第460條的「帝王條款」手中,這在三權分立的民主政治中,再遇到不守分寸的總統,實在是人民與司法的災難。
▲玉井「真理佛堂」凌晨遭人縱火後,現場一片狼藉。(圖/記者翁進忠攝)
「廢死」的問題有待討論,但目前我國並非「廢死」國家,「死刑」白紙黑字存在刑法裡,且針對廢死議題,法務部在1993年與2007年曾進行死刑存廢的意向調查,結果發現,民眾對死刑的支持度分別為71.7%與80%;國發會也曾在2001與2002年進行民調,同樣也有高達71%和77%的受訪者支持死刑,中國時報的民調,更有8成以上民眾支持死刑。
尤其中國時報對過去鮮少針對法務部長應不應該對死囚盡快執行死刑進行民調,結果發現,高達86.1%的民眾認為應盡速執行,84.7%更贊成法官應依法律判決死刑,不要濫用「免死金牌」。
目前仍有41個定讞死刑犯未執行,這些死刑犯在多年來法官越來越不願判人死刑的趨勢下,還會被判死刑可說是歷經各級多位法官認為「罪無可逭」,「求其生,無可得」不得已的判決,但諷刺的是一個政治任命的二級行政長官可以違逆民意,凌駕司法,變成尸位素餐的死刑犯「庇護官」,是可忍,孰不可忍?
所以期望大選後,新的立法院能夠順應民意,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0條的「帝王條款」,取消法務部長對死刑犯的簽發死刑執行命令權,或修正死刑之執行,於刑事判決確定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亦即法務部),法務部長應於X(例如7)日內令准,如超過7日未令准,視同已令准,執行檢察官於收到法務部之令准後,若無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之事由(亦即無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可能),必須於令到後3日內執行死刑。讓法務部長無自由裁量,政治操作的空間,才符合法律公義獨立的精神與民意的期待。
►《與惡》為什麼要撇清這部劇與廢死的距離?
►當精神病患殺人...台灣能借鏡德國的「安全管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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