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揪金控幕後藏鏡人 大股東持股申報2020年7月全都露

2019年12月24日 20:13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專訪。(圖/記者湯興漢攝)

▲金管會為揪出金控、銀行背後的藏鏡人,預計明年7月1日起開始申報。(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金管會要揪出各金控、銀行背後的「藏鏡人」,要股權一切透明化,銀行局明(25)日發布申報應注意事項,要求申報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人,並給予半年的緩衝期,將在明(2020)年7月起正式上路。

金管會銀行局完成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第2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及「銀行法第25條第2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這次修正共有5大重點。

首先是參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增訂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第三人為法人時,將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併列入申報範圍,其中有5種持股方式,第一是直接、間接持股逾25%的自然人,再者是透過委任、契約、協議等方式對法人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第三是對法人具決策權的自然人,第四為法人為信託的受託人,可有效控制該帳戶的最終決策人,第五是透過信託直接或間接控制法人。

再者是關於豁免適用辨識實質受益人的規定,考量金管會對法人股東背後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的監理需求範圍,若具備一定透明度身份的法人,例如我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外國政府機關、於國外掛牌並掛牌所在地規定揭露其主要股東的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增訂申報持股時,免將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併列入申報的情形。

第三為配合修正相關申報表格,增加股權、控制權結構圖,作為說明股權結構的情形;第四為申報者申報時所檢附「股權或控制權結構圖」,作為監理使用,無須同時提供給被投資的金融機構;第五是將金融機構的股權管理,納入實質受益人觀念,落實股權透明化,要求已依注意事項申報且生效日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股仍超過5%的股東重新申報,並為利申報者充分檢視自身股權情形,因此給予半年的緩衝期。

銀行局提醒,申報注意事項於明年7月正式上路後,屆時未在10天內完成申報,若有未申報的持股,將沒有表決權,同時會依照銀行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處以200萬至1,000萬元罰鍰,並可限期處份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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