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觀光局長潘恒旭遭馮光遠暗諷 「人品太差、招搖撞騙、不出事才有鬼、騙吃騙喝」。(圖/記者洪靖宜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作家馮光遠今年1月間在臉書發文,暗諷高雄市觀光局長潘恒旭「人品太差、招搖撞騙、不出事才有鬼、騙吃騙喝」,潘恒旭認為名譽受損,提告求償200萬並要求登報道歉。一審判決馮光遠免賠,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26日再度判決馮光遠免賠,仍可上訴第三審。
本案起因於馮光遠在今年1月8日在臉書粉絲專頁發文,提到:「看到高雄市韓市府大將潘恒旭的新聞,我笑了,此人曾經是給我報報的外圍份子,幫我談過一兩個案子,可是後來被我踢走,人品太差也;…如果一個人擅長招搖撞騙,不出事才有鬼,哈」、「他騙吃騙喝,都是踩在其他人的肩膀上,霹靂就是一例,明明只是霹靂公關,搞得好像霹靂的成功,是靠他的推廣,喧賓奪主」。
潘恒旭不滿,認為馮光遠的言論毀損他的名譽,因此提出民事訴訟,求償200萬元,並要求馮光遠在4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一審法院審理時,馮光遠親自出庭,他在庭外受訪時表示,他很早就認識潘恒旭,但發現潘很會利用別人,總是超越公關人的分寸。因此早在2002年9月,馮光遠自己就曾寫過公開信,評論過潘恒旭。想不到16年後,潘竟然當上局長,馮光遠笑說,「不得了了!天皇老子了!不是我們能講的人了,對不起喔!」、「潘跟著韓國瑜做事,如紅花與綠葉,個性與程度很是匹配,兩個人都天才」。一審判決馮光遠勝訴,不用賠償。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開庭時,潘恒旭並未出庭。對此,馮光遠和潘無個人恩怨,強調揭發公眾人物的不堪、堅持言論自由是他人生任務,他不會和看不起的人有牽扯,因為「不值得我去講」。全案於26日宣判,高院認為馮光遠所批評乃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非惡意且合理的言論,因此再度駁回潘恒旭的請求,本案仍可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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