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三飛彈誤射事件,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圖為海軍展示的雄三飛彈架,與本案無關。(圖/記者呂佳賢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發生在2016年7月間的「雄三飛彈誤射」事件,誤擊高雄籍漁船「翔利昇」號,造成船上1死3傷的慘劇。二審法院將射控士官長陳銘修、中尉兵器長許博為、中士高嘉駿3人,分別判刑1年9月、1年2月、及1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6日再減輕刑度,改將3人分別判刑1年到1年4月定讞,3人均須入監。
本案發生於2016年7月1日,海軍原先規劃在左營軍港水星碼頭內對500噸級金江號巡邏艦(PGG-610)進行年度甲類操演驗收,但在進行系統檢查時,由於人為因素導致錯誤發射1枚雄風三型反艦飛彈,最後飛彈進入澎湖縣望安鄉東吉嶼的東南方海域,並追蹤貫穿高雄籍漁船「翔利昇」號,飛彈重創船長黃文忠頭部造成他當場身亡,另有3人遭到濺射的金屬碎塊打中受傷。
事發後海軍隨即追究責任,認定是該艦射控中士高嘉駿,趁著獨自在戰情室時,為熟練操作程序,隨意輸入座標,且誤將觸控螢幕上轉為「作戰模式」,在還沒切換成「訓練模式」下,竟當作平常「訓練模式」複誦,並按完「檢查是否正常」、「設定目標」、「選擇飛彈」等相關程序,最後在按下「允許發射」時,高嘉駿就再按下了「發射」,飛彈因此射出。
案經高雄地檢署提起公訴後,一審高雄地院將中士高嘉俊判刑1年半、中尉兵器長許博為判刑1年2月、射控士官長陳銘修判刑2年。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改將陳銘修判刑1年9月,其餘2人維持原刑度。
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做出自為判決。最高法院因刑法今年5月29日修正「過失致人於死罪」的刑責,適用新法後將3人全都減輕刑度,最後改將許博為判刑1年、陳銘修改判1年7月、高嘉駿改判1年4月,全案定讞,3人均須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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