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天發布函釋,要求上市櫃公司在提名公立大專院校的教授兼職獨董時,需先取得學校核准的書面資料。(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管中閔先前出任台灣大獨董的過程,是否符合規定,曾引發正反意見。金管會今(26)日發布函釋,要求上市櫃公司在提名公立大專院校的教授兼職獨董時,應在股東會前51天取得學校核准的書面資料,否則就不能提名該人選,預計明(2020)年1月初正式生效。
為利公開發行公司實務運作、配合近期公司法修正及加強獨立董事相關獨立性規範,金管會完成「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法規預告程序。
這次修正後有2個重點,首先是為避免本次新增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規範對公開發行公司及獨立董事影響過大,訂定緩衝期間為自獨立董事現任任期屆滿後,才能正式生效,以利公開發行公司調整因應。
另一項則是發布函釋規範提名公立大專院校專任教師,擔任獨立董事應先取得學校核准文件,也就是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在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提名的名單時,公立大專院校的專任教師若是人選之一,必須先取得學校核准兼任的相關文件。
證期局表示,教育部今年已函令國立大專院校,專任教師兼職有涉及提名選任的前置作業,應在提名前取得學校書面核准,才能參與提名選任,若沒有拿到書面核准就不能提名,而金管會配合教育部公立大學教授兼職規定,增加相關獨立董事提名的應附文件。
證期局指出,一般來說,獨立董事受理提名名單必須在停止過戶日前公告,而停止過戶日是在股東常會前60天,名單公告則要10天的時間,換句話說,上市櫃公司最晚須在股東常會前51天取得學校的書面核准資料,否則就不得提名該獨立董事。
不過,金管會強調,這不是「管中閔條款」,由於並非訂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條文中,而是以函釋的方式說明提名應檢附的文件。
另在大飲事件後,金管會要求上市櫃公司與其他公司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的股份超過半數,受同一人控制的他公司,其董監事、受僱人皆不得擔任該上市櫃公司的獨董,就連董總為同一人或配偶的公司也在此範圍之中,同時也修正將母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獨董可相互兼任,但一般董事仍不在此範圍中,也就是不能兼獨董。
此外,金管會這次也明定屬經理人層級的受僱人,其配偶及近親不得擔任公司獨董,另規範獨立董事不得提供審計相關服務,並訂定提供商務、法務、財務及會計等相關服務的重大性標準為2年累計金額50萬。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