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湯亂傳訊息、吃瓜! 陸最高法院認證「微信微博可當證據」

▲▼微信、微信支付             。(圖/CFP)

▲微信是許多人使用的通訊軟體 。(圖/CFP)

記者劉亭/綜合報導

大陸26日公佈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除了一般的手機訊息、電子郵件,其他即時通信、群組也可作為證據,代表今後微信、微博的聊天記錄都可做為打官司的證據。

綜合陸媒報導,跟據26日公布的最新規定,詳細列出可以用做證據的種類,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和電子檔:網頁、部落格、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佈的資訊;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資訊。

除此之外還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資訊;文檔、圖片、音訊、視頻、數位憑證、電腦程式等電子檔;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都可做為證據使用。

▲▼手機、微信             。(圖/CFP)

▲數位產品上也有許多資料。(圖/CFP)

規定也明確指出,電子資料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資料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媒介,視為電子資料的原件。因此,網友也可以用截圖的方式作證據。

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與使用習慣不同,在大陸司法案例中,陸續出現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等,作為證據進行裁判的案例。而這次決定的頒佈,代表最高審判機關正式在司法解釋中確認了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的證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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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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