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通過《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修法 企業管理自主權不受干涉

▲▼2019兩會,2019政協,2019人大,兩會,天安門,人民大會堂,維安,兩會維安,北京。(圖/記者曾俊豪攝)

▲北京人民大會。(圖/記者曾俊豪攝)

記者馬叔安/綜合報導

大陸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與外商投資法相銜接,並將於2020年1月1日實施,修改內容包括台胞投資企業實行審批、備案的規定等,未來台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根據《中新社》,主要作出的修改包括:

刪去第八條、第十四條關於舉辦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實行審批、備案的規定,並相應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不受干涉。」

調整第七條第一款關於台灣同胞投資方式的規定,不再按照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全部資本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來劃分台灣同胞投資方式,將該款修改為:「台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此前大陸商務部部長鐘山曾表示,為確保台灣同胞投資同步享受到制度改革紅利,更好地鼓勵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做好法律之間的銜接,有必要根據外商投資法的原則和精神,對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作相應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於1994年3月5日由大陸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根據2016年9月3日大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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