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南張姓婦人在1998年和甘姓男子離婚,再婚後與第二任丈夫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無奈對方在2014年11月間去世,自己也罹患慢性病,實在無力扶養一對兒女,這才決定提告向同母異父的大兒子請求每月一萬元的扶養費。不過,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張女離婚時大兒子才2歲,她並未盡到身為母親的責任,最後判決免除大兒子的扶養義務。
▲張女結束第一段婚姻時,大兒子才2歲。(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stocksnap,與本案無關)
張女在判決書中提到,第二任丈夫過世之後,她因為罹患慢性阻塞性肺病,沒辦法工作,為了養活兩名未成年的子女,只得到處貸款維生,實在是走投無路了,才會提告要求甘姓大兒子負擔每月一萬元的扶養費用。
對於生母的要求,甘男辯稱,媽媽並未對自己盡到扶養義務,雙親簽字離婚時,他年僅2歲,之後是由爸爸監護、扶養長大,後來母親再婚並生下兩名孩子,更沒有多餘的心力照顧他,事到如今,當然也沒有理由反過來要求給付扶養費。
▲張女不否認過去並未盡到對大兒子的扶養義務。(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由於當事人雙方出庭時,對於上述論述都沒有異議。台南地院法官認為,甘男是由父親及祖父母共同照顧至成年,目前從事軍職,月收入約4.5萬元,雖然尚未結婚,但必須負擔祖父母的生活費及醫療費,經濟狀況並不寬裕。
法官接著表示,張女的狀況的確有受到扶養的必要,但考量到她並未盡到為人母的責任,母子倆關係疏離,形同陌路,最後裁定駁回告訴,同時諭知免除大兒子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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